新动物防疫法:因科研等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

2021-01-23 08:54:09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陈瑜

科技日报记者 陈瑜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1月22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以159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代表接待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共同回答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问题。图为主席台。冯涛 摄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王观芳介绍,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与此同时,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此外加强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了法律责任。

必然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控制住动物疫病,必然会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王冠芳认为,修改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直接为动物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动物防疫法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动物疫病风险危害畜牧业发展,可能带来养殖畜禽死亡或者生产效益下降,给养殖者带来重大损失,也不利于稳定和高质量的畜产品供给,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第三,动物防疫法为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定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我国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奶类产量世界第五。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比如,2019年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率为53%。从事生猪饲养的养殖场户在全国约有2200万家,但规模场户不到18万家,占比不足1%。这也意味着,全国超过99%的生猪养殖户年出栏占比还不到一半。

面对如此庞大的饲养规模和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动物防疫队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说,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

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

王观芳说,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法律明确,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动物防疫的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参加,尤其是本次修法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加,有利于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王冠芳说。

她同时表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还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带来人畜共患病的情况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防范野生动物源头的人畜共患病,除了法律要作出规定、政府要尽到职责、科学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人们要树立爱护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识,管控好自身的行为,主动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避免与野生动物过度亲密接触,自觉遵守疫病防控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省区市应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具体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人们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

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对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

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情况有很大不同。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养犬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边事,自己的事。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动物产品相比较,相关的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所以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近年来,有关方面和许多社会公众对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

杨合庆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这些规定有利于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使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和消费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 冷媚